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招伟佳与被申请人柳敏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三、关于对涉案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

三、关于对涉案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案中,双方确认《花盆产品销售合同》中所涉的花盆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设计相同,而该花盆产品设计图纸系由杰科盛公司提供,且杰科盛公司确认其对涉案花盆的专利权归柳敏所有,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柳敏,因此涉案专利权应归柳敏所有。招伟佳主张涉案专利是依据其制作成型的产品照片申请获得的专利,故其对涉案专利设计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本院认为,招伟佳用来申请涉案专利的产品是其根据涉案产品图纸制作的,产品照片所显示的设计特征与产品图纸是相同的,故招伟佳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招伟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招伟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