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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索伊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大昌矿业公司最初以1280万元取得“安徽省霍邱县吴集铁矿南矿段勘探”探矿权,之后,该公司与索伊矿业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以1308万元将该探矿权出让。虽然《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308万元,但大

大昌矿业公司最初以1280万元取得“安徽省霍邱县吴集铁矿南矿段勘探”探矿权,之后,该公司与索伊矿业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以1308万元将该探矿权出让。虽然《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308万元,但大昌矿业公司根据《合作协议》获取的价款,已远远超出了《探矿权转让合同》所约定价款的对价。同时,根据《合作协议》关于剩余款项在分红中支付的约定,大昌矿业公司未来应得款项,应当由索伊矿业公司在双方的合作中予以给付。因此,大昌矿业公司已经获取了相应的利益和即将获取可得利益。

综上所述,大昌矿业公司试图以论证《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从而推论出《合作协议》亦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其申请理由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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