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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星达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北民族大学、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基于上述因素,以及星达公司已在西北民大实际经营了地上超市,亦获得了一定利润的情况,酌情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为6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判决中将该损失表述为“违约金”不当,但判决结果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

基于上述因素,以及星达公司已在西北民大实际经营了地上超市,亦获得了一定利润的情况,酌情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为6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判决中将该损失表述为“违约金”不当,但判决结果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请范围。

综上,星达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星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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