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开伦公司是否应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上海造纸公司在划出下属7家法人企业用于组建开伦公司的过程中,完全丧失了对该7家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该7家法人企业归开伦公司所有,而开伦公司的投资者为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造纸公司无偿将企业财产分割给他人用于新设公司的行为,导致其自身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必然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上海造纸公司未通知本案债权人并就债务清偿问题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在上海造纸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开伦公司作为无偿接收财产的新设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开伦公司认为其不应对上海造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开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开伦造纸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