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证券原法定代表人张晓伟与四川嘉信法定代表人张斌均分别确认,闽发证券与四川嘉信曾于2003年10月签署协议,将(大豆仓单交易中四川嘉信对闽发证券的应付账款)剩余1.8亿元连同部分利息共2亿元转为上海博联对四川嘉信的融资款。因此,四川嘉信应偿还闽发证券2 亿元及利息。 (三)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川嘉信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本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四川嘉信二审期间提出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四川嘉信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