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国大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返还截留的购房款的问题。依据二审判决,关于国大公司截留以房抵款的主张,如宏远公司有新的证据,可以另案主张。本案二审判决后,宏远公司已就该案以国大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立案受理,宏远公司此项事由不属于本案申请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再审人宏远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