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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赤峰市委员会党校与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二)关于本案三方《工程量签证》应否予以采信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高州公司于2006年1月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赤峰党校使用。2006年5月12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了“赤峰

(二)关于本案三方《工程量签证》应否予以采信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高州公司于2006年1月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赤峰党校使用。2006年5月12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了“赤峰市委党校宿舍楼改造工程量”,形成了《工程量签证》,在每页的签证单上有三家单位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本案《工程量签证》虽然是一天之内形成,但系三方在工程完工后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后进行的工程量确认。纠纷发生后,赤峰党校认为已经三方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存在虚报、多列工程量等情形,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在赤峰党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量签证》应予以采信,符合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赤峰党校申请再审提出的本案《工程量签证》存在的重大瑕疵,均不足以证明该签证不应予以采信。

(三)关于本案应否以实际工程量作为鉴定基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问题。在本案工程完工后,赤峰党校、高州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已经就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书面确认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委托硕力公司以《工程量签证》作为鉴定工程造价的基础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且鉴定时已经明确告知双方以高州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签证》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征得了赤峰党校的同意。硕力公司在鉴定报告中也明确说明对不合理部分已进行了核减。赤峰党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而正翔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的瑕疵,该鉴定报告记录鉴定依据是施工图纸和现场勘查记录,而本案工程只有原建筑平面图,没有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没有参加现场勘验,也没有现场勘验记录。且根据本案工程的实际情况,涉案工程为旧楼的改造、装修工程,没有施工图纸,主要由赤峰党校代表现场决定施工内容,双方各自对施工工程量做一些记录,还存在隐蔽和重复工程等情形,据此,二审法院没有采信正翔公司的鉴定报告,而是以硕力公司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认定本案工程造价,在证据采信方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赤峰党校以两份鉴定报告得出的工程造价为衡量标准,认为硕力公司鉴定结论作出的工程造价高于合同约定的217万元一倍多,不符合客观实际,正翔公司的鉴定结论才与客观实际相符,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赤峰党校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共赤峰市委员会党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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