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曹德凯与段国利、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赵连校、高伟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关于高伟嘉能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段国利的问题。依据2006年6月8日的协议,高伟嘉将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段国利,且在本案诉讼中,其亦明确表示其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由段国利主张权利,故二审认定高

关于高伟嘉能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段国利的问题。依据2006年6月8日的协议,高伟嘉将其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段国利,且在本案诉讼中,其亦明确表示其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由段国利主张权利,故二审认定高伟嘉在讼争工程中的权利已转让给段国利并无不妥。曹德凯主张高伟嘉的行为属于转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和转包不同,前者转让一方已完全退出合同关系,后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且同时存在着两个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综上,曹德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德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