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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爱德利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河北省汉沽农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关于误工天数及误工损失的问题。1.由于汉沽建筑公司实际施工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的面积,且爱德利尔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故二审判决据此酌情认定汉沽建筑公司的误工

关于误工天数及误工损失的问题。1.由于汉沽建筑公司实际施工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的面积,且爱德利尔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故二审判决据此酌情认定汉沽建筑公司的误工天数及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2.爱德利尔公司所主张的贷款利息以及职工工资,系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费用,与汉沽建筑公司无关,且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产生系因汉沽建筑公司延期施工引起,故二审判决对爱德利尔公司的上述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爱德利尔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对误工天数及误工损失的认定不当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汉沽建筑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爱德利尔公司、汉沽建筑公司曾于2006年1月12日前后两次去丰信事务所,共同将决算报告送交审计,后因爱德利尔公司未交费用作罢,说明2006年1月双方就工程款事宜仍处于协商解决阶段,该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依据。2008年1月14日么顺利向爱德利尔公司寄出还款通知书,此两个时间点相差也未超过两年。综上,可以认定汉沽建筑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爱德利尔公司和工行丰南支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汉沽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已过除斥期间以及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问题。1.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为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而作的规定。由于爱德利尔公司一直未对讼争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工程款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据此应认定汉沽建筑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未过6个月除斥期间,故爱德利尔公司和工行丰南支行关于工程款优先权已过除斥期间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2. 工行丰南支行还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应包括利润以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该申请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精神不相符。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综上,爱德利尔公司和工行丰南支行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爱德利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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