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二审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张学敏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申请再审,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对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虽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注册资本为由驳回了国经公司的破产申请,但这并不影响张学敏等债权人对国经公司的诉权,并且,由于咨询中心系国经公司的开办单位,张学敏可将国经公司和咨询中心一并起诉。 综上,张学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学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