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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其华、陈敏、陈晓英、陈志明、朱进、陈小林(以下简称楼其华等六人)与浙江华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商品房预(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综上所述,楼其华、陈敏、陈晓英、陈志明、朱进、陈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综上所述,楼其华、陈敏、陈晓英、陈志明、朱进、陈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楼其华、陈敏、陈晓英、陈志明、朱进、陈小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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