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目的问题。昆明公司从广汽日野公司以686万元购得本案20辆SFQ6984型客车后,即以794.2万元转售给光大旅行社,光大旅行社又将该20辆车承包租赁给王志等20名承租人经营使用,20名承租人按照与光大旅行社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交付了部分租赁费,光大旅行社亦按照与昆明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主合同》交付了部分购车款。后因承租人拖欠租赁费而首先引起光大旅行社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租赁费之诉,继而光大旅行社因拖欠购车款被昆明公司提起诉讼。从诉讼之前合同履行的情况看,本案的合同目的即昆明公司从广汽日野公司购买20辆沈飞SFQ6984型客车转售获取利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昆明公司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申请再审,但在再审申请书中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昆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昆明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