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公司称,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扣除中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及质量修复金。对此,本院认为,中成公司主张的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合同基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工程欠款包括施工人的建造成本和利润,而逾期付款违约金功能主要在于填充施工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德威公司主张施工人承担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瑕疵责任,与施工人中成公司向其主张的工程欠款违约责任,是在施工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中民事争议双方各自分别提起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以相互抵消、吞并对方请求为目的,因此构成本诉与反诉。二审法院对德威公司主张在本诉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中扣除反诉请求中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缺乏理据,不予采纳。终审判决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德威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德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