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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守明与贾桂淑、白翰林、冯德华、黄承建、何志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桂淑,女,汉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守明,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云亭,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桂淑,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翰林,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德华,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承建,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江,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志成,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得均,男,汉族,1949年11月25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向守明因与被申请人贾桂淑、白翰林、冯德华、黄承建何志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