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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关于签证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费用24.617844万元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北方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及天亿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所附结算资料中,均证明北方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其中

(三)关于签证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费用24.617844万元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北方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工程结算书》及天亿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所附结算资料中,均证明北方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其中一部分沉陷办虽然没有签字,但沉陷办委托的监理单位均予确认。二审法院查明,北方公司所提供的“该公司制作的涉案工程增加项目的工程结算书由取费表、工程结算书和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三部分组成。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为监理工程师对装饰阶段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既未体现出此系超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之外的增加的施工项目,也未体现出此系地基工程的施工项目。该《工程结算书》记载的是关于彩钢屋面变更和屋面板苯板钢网等项目,亦未体现出系地基工程的施工项目。”因此,一、二审判决在北方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沉陷办同意或认可另行给付其所主张的工程增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的情形下,对北方公司依据《工程结算书》要求沉陷办给付签证增加项目费用24.617844万元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天亿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首先,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根据北方公司的申请,委托天亿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合同以外增加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天亿事务所出具了《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天亿事务所对北方公司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因此,《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委托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其次,天亿事务所及其鉴定人员均有从业资质。鉴定报告中附有天亿事务所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北方公司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再次,鉴定意见符合事实情况。北方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存在三种情形:有双方签字盖章、有盖章无签字和无盖章签字。天亿事务所分别就上述三种情形鉴定认为:1.该工程合同外有盖章签字部分鉴定值为25.931927万元;2.有盖章无签字部分鉴定值为14.984293万元(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此部分不应调增);3.无盖章签字部分按规定不应考虑在鉴定范围内……概算值为30.077567万元,此部分待提供可信资料后另行鉴定。北方公司虽然对天亿事务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采信《增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北方公司主张因地基处理工期延误造成材料涨价多支付了25.24552万元。一、二审判决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首先,北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所涉工程工期延误是由于沉陷办过错所致。其次,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以细目总价构成的投标报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现场条件、设计变更、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及政策性费率变化等做调整,投标报价要考虑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风险,投标总价一次性包死,任何因素均不予调整”。地基处理工程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北方公司主张因地基处理工期延误造成材料涨价而多支付了25.24552万元,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悖。再次,在一审诉讼中,北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签证,沉陷办对有其签字部分的该项损失予以认可,但该事实并不构成沉陷办承担地基处理工期延误造成材料涨价责任的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北方公司主张因地基处理工期延误造成材料涨价多支付了25.2455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