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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财政局与蒲运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蒲运祝的诉讼请求问题。蒲运祝以阆中市财政局申请错误保全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阆中市财政局赔偿其对涉案阆中大厦的经营损失(自1998年7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装修损失共计

(三)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蒲运祝的诉讼请求问题。蒲运祝以阆中市财政局申请错误保全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阆中市财政局赔偿其对涉案阆中大厦的经营损失(自1998年7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装修损失共计14719655.4元。 一审判决阆中市财政局赔偿蒲运祝经济损失8736231元,包括租金损失7716231元(自1999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装修损失1020000元,并不存在超出蒲运祝诉讼请求的情形存在。阆中市财政局在上诉请求中未对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提出异议,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阆中市财政局申请再审称,自1999年6月3日南充中院(1998)南中法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蒲运祝对此后的保全侵权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事实上,直到2004年10月22日,四川高院才作出(2004)川执督字第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南充中院(1999)南中法执字第19-2号、20-2号民事裁定书。可见,阆中市财政局一直占有并实际经营管理阆中大厦至2004年11月。因此,一、二审判决阆中市财政局赔偿蒲运祝自1999年6月至2004年11月期间的租金损失,与阆中市财政局经营管理阆中大厦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阆中市财政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超出蒲运祝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阆中市财政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阆中市财政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