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房抵债是否漏判的问题,坤龙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时间分别是在本案一审开庭后和二审开庭后,并未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的程序要求。同时,对于2004年3月17日《会议纪要》涉及的以房抵债问题,坤龙公司、电白二建在本案的起诉状、民事上诉状中均未涉及,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审理范围中也未涉及,坤龙公司、电白二建主张该《会议纪要》合法有效超出原审范围,不属于本案申请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再审人坤龙公司、电白二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