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精细公司主张吕帛霏用虚假的400万元存款存折欺骗精细公司,进一步证明吕帛霏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吕帛霏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而不是用什么钱付款的问题。吕帛霏是否持有400万元存款存折,与吕帛霏是否违约没有必然联系。精细公司认为2006年4月20日吕帛霏出具了虚假的存款存折,表明吕帛霏没有付款能力,但事实上,从4月20日到5月30日吕帛霏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之间,吕帛霏仍然多次向精细公司付款达177万元,进一步表明吕帛霏是否有400万元存款存折与其是否违约无关,且吕帛霏亦未认可精细公司有关出具虚假存折的说法。因此,精细公司关于吕帛霏使用虚假存折因而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原再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再审判决结果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效并应继续履行,吕帛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精细公司予以协助;土地过户给吕帛霏后15日内,吕帛霏支付精细公司剩余房地款3289600元;驳回精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吕帛霏其他诉讼请求。原再审判决不支持精细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当然应当继续履行,没有超出精细公司的诉讼请求,吕帛霏反诉要求土地使用权过户,实质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再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也没有超出吕帛霏的反诉请求。精细公司主张原再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精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