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原再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前提是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朱永忠到兰州三丰公司公司任职属上级单位安排,并不是其实际出资。张淑菊不能提交朱永忠在兰州三丰公司、甘肃三丰公司、甘肃武酒酒业有限公司个人实际出资的充分证据。因此,原再审判决认定朱永忠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张淑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淑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