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富雷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航天公司返还1683500元款项,支付违约金8417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富雷雅公司虽然依据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为返还货款,法院经审理对其主张的返还问题作出判断并未背离其基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案由后,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案由作出变更,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畴。第二,富雷雅公司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申请再审,主张原再审法院变更案由剥夺了其举证和辩论权。但原再审法院系围绕富雷雅公司主张的买卖关系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庭审中给予富雷雅公司和航天公司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时间,且富雷雅公司在诉讼中始终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举证和抗辩也是围绕买卖关系进行,申请再审中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与理由。因富雷雅公司已经就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原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纠纷并未剥夺富雷雅公司的诉讼权利。 3.关于航天公司名称的问题。经本院审查,航天公司在原再审诉讼中名称已经变更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原再审判决书写有误,应予以更正。 综上,富雷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