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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未文明施工的违约责任,但对“未文明施工”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新星公司申请再审时依据8张代垫费用收据主张二建公司未文明施工,该8张收据的内容分别是支付建筑安装公司款项、垃圾运费、人

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未文明施工的违约责任,但对“未文明施工”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新星公司申请再审时依据8张代垫费用收据主张二建公司未文明施工,该8张收据的内容分别是支付建筑安装公司款项、垃圾运费、人工费以及消防连接费用,其内容不能证明有关款项与涉案工程的施工有关,也不能证明二建公司存在何种未文明施工行为,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新星公司与监理机构均未就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异议,故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新星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四)关于二建公司所得工程款是否应扣除新星公司为其垫付的286.94万元的问题

1.本案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建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标明“不含新星公司主张扣除部分造价”。二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判令新星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包括二建公司未施工部分,新星公司主张从二建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新星公司垫付款项,不应支持。而且,新星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所支付的工程款,不属于新星公司为二建公司垫付的费用,不存在代垫费用的返还问题。

2.新星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8张收据,不能证明其为二建公司垫付31414.56 元材料款的事实。一是8张收据的总额与再审申请书所主张的垫付款总额不一致;二是8张收据均是复印件,其内容与该公司在一审提交的用以证明垫付款事实的8张收据不完全一致,真实性不能确定;三是有4张收据的出具时间是2008年,而涉案工程早在2007年3月就已竣工验收,故这4张收据与涉案工程没有关联性;四是另外4张收据中,有2张收据载明的款项是支付垃圾清运费,不是新星公司主张的材料款,而另2张收据载明的款项是砖地面人工费和粉刷阳台款,不能证明是与涉案工程有关的费用。因此,新星公司关于为二建公司垫付材料款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新星公司通知二建公司进行维修,新星公司在未通知二建公司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具的支付业主赔款的收据,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据此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二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新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学林

代理审判员  尚 争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