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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因与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综上,李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综上,李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