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超主张其是两件涉案专利的设计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蒙超指出,《调频副载波实验报告》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所使用的技术是其研发的技术,报告里面记载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相同,该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依据蒙超的上述主张,且在蒙超又未提供其他任何记载有调频收音模块相关技术特征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调频副载波实验报告》所记载的内容与涉案专利2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比对并无不当,蒙超认为该比对存在次序错乱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蒙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蒙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