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振华,男,汉族,1941年10月8日出生,正蓝旗蒙古包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正蓝旗蒙古包厂。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蓝旗上元蒙古包厂。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莅,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斌,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振华、正蓝旗蒙古包厂因与被申请人正蓝旗上元蒙古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知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振华、正蓝旗蒙古包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