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将“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但并不能认为“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一定能获奖,况且该规定针对的是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并非本案所涉及的国家技术发明奖。而且本案中,张深根只参与了获奖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设计获奖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因此张深根关于其属于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者,理应获得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深根主张其为获奖项目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最大的前六名完成人之一,进而要求署名、补发奖励证书和成果奖金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张深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深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