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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部分内容表述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部分内容表述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赵 柯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