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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科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该100万元材料款系科宏公司用于购买案涉工程材料的款项,为避免重复计算,一审法院要求科宏公司举证证明该100万材料款不包含在案涉工程款总额内,因科宏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科宏公司已付

该100万元材料款系科宏公司用于购买案涉工程材料的款项,为避免重复计算,一审法院要求科宏公司举证证明该100万材料款不包含在案涉工程款总额内,因科宏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科宏公司已付购房款为250万元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关于该100万元材料款是否计入已付购房款的说理表述有误,但二审法院在计算科宏公司尚欠科诺公司购房款数额时并未将该100万元计入已付购房款予以扣减,仍按照已付购房款250万元计算,故二审判决结果并无错误,应予维持。

综上,科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