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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惠广生、何立新与被申请人王士良沙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广生。 委托代理人:何立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立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士良。 委托代理人:刘富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广生。

委托代理人:何立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立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士良。

委托代理人:刘富元。

再审申请人惠广生、何立新因与被申请人王士良沙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