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家商业公司答辩称:(一)正香园食品公司所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悦家商业公司从没有以拒绝提供财务数据为要挟签订和解协议;审计报告没有结论性意见,且不能客观体现货款结算情况。(二)本案诉讼标的范围包括正香园食品公司刑事报案指向的侵占货款的范围,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结果必然影响本案的民事判决;刑事和民事都必须解决同一案件事实即水果供应和货款结算事实,且具体侵占货款事实没有定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开审理条件。(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目前为止,公安机关没有对审计报告作出有效的认定,即使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不能得出审计报告有效的结论;黄朔等人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正香园食品公司的货款,原审法院认定刑事案件是本案实体审理的前提条件证据确凿;原一审法院履行了调取证据职责。(四)正香园食品公司存在伪证、不诚信行为。其提供的加盖悦家商业公司“圆形财务章”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而家乐福超市在2008年6月19日更换印章已销毁了“圆形财务章”。正香园食品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同黄朔等人同谋,侵害了悦家商业公司利益。请求驳回正香园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及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争议的焦点为原审法院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驳回正香园食品公司起诉是否正确,本案可否进行实体审理。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采取“先刑后民”最根本的目的并非彰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旨在刑、民程序冲突时的合理选择。由于“先刑后民”要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以解决犯罪问题为前提,因此,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即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做法,否则,会阻断当事人民事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阻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案中,正香园食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间产生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与悦家商业公司工作人员黄朔、张黎涉嫌职务侵占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我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审查的黄朔、张黎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系与本案由牵连,但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原审法院以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尚未终结,本案不宜进行实体审理为由,驳回正香园食品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正香园食品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79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