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无棣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无棣县政府以自行提交的第16号鉴定报告就四座桥工程与钟秀公司进行结算。钟秀公司表示,无棣县政府支付给钟秀公司的四座桥工程的价款,已基本结清。而本案所涉的支付给北海分局的是1号桥工程价款,且钟秀公司支付给北海分局1号桥工程款已超过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二审法院未判令无棣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北海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