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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与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政府、山东省无棣钟秀置业有限公司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四)关于无棣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无棣县政府以自行提交的第16号鉴定报告就四座桥工程与钟秀公司进行结算。钟秀公司表示,无棣县政府支付给钟秀公司的四座桥工程的价款,已基

(四)关于无棣县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无棣县政府以自行提交的第16号鉴定报告就四座桥工程与钟秀公司进行结算。钟秀公司表示,无棣县政府支付给钟秀公司的四座桥工程的价款,已基本结清。而本案所涉的支付给北海分局的是1号桥工程价款,且钟秀公司支付给北海分局1号桥工程款已超过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二审法院未判令无棣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北海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海工程建设总局青岛北海工程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