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必须报经本院审批,但该院未经报送本院审批,即裁定将本案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一建公司公司的上诉有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本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民管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