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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吉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必须报经本院审批,但该院未经报送本院审批,即裁定将本案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一建公司公司的上诉有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本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民管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