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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关科技有限公司与屈明杰、江苏天益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金关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本案证人史建刚进行询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屈明杰及其代理人,违反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

金关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本案证人史建刚进行询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屈明杰及其代理人,违反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本案一审过程中,证人史建刚经合法传唤未能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前往其所在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一审法院法官在书记员的陪同下在法院约见屈明杰及其代理人,并对谈话内容做了详细的记录,且将该记录纳入卷宗,不存在法官法所规定的私自会见当事人的情形。金关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关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