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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政府与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侯马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侯马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