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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琴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陶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陶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