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恒安公司作为上诉人,并未就君华公司与恒都公司恶意串通、低价受让恒骏花园项目,应对恒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现其在本院再审审查中提出该项主张,超出其上诉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恒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