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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都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君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恒安公司作为上诉人,并未就君华公司与恒都公司恶意串通、低价受让恒骏花园项目,应对恒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现其在本院再审审查中提出该项主张,超出其上诉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恒安公司作为上诉人,并未就君华公司与恒都公司恶意串通、低价受让恒骏花园项目,应对恒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现其在本院再审审查中提出该项主张,超出其上诉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恒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