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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非法拘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迫手段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杀害“张宣宣”一案中,李浩以杀人换取自由为名,威逼并诱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张宣宣”死亡;在共同杀害蔡某某一案中,李浩教唆被其拘禁的段某某等人实施杀人行为,并亲自实施了殴打、虐待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间强行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甲)怀孕,情节恶劣;李浩以强迫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卖淫,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李浩强迫被拘禁的妇女从事视频淫秽表演,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余个;李浩先后以嫖娼为名,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将她们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拘禁段某某1年零9个月,非法拘禁姜某某(甲)9个月,非法拘禁张某某(甲)6个月,非法拘禁马某某2个月,非法拘禁“张宣宣”10个月后将其杀害,非法拘禁蔡某某2个月后将其杀害,均应依法惩处。李浩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为恶劣,特别是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7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审 判 员  史正文

代理审判员  郑 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