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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立与龙珠滑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龙珠铜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立。 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珠滑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廷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立。

委托代理人:孙雷,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珠滑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廷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黑河龙珠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廷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玉立因与被申请人龙珠滑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滑雪集团)、黑龙江黑河龙珠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铜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立申请再审称:龙珠滑雪集团与黑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河市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中约定,黑河市政府持有的龙珠铜业公司的20%股份送给龙珠滑雪集团,龙珠铜业公司为龙珠滑雪集团独资企业,龙珠铜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龙珠滑雪集团承担。该协议书已经在黑河市工商局登记备案,是其对社会一切公众的承诺,也只因为这个承诺,其他当事人才会相信龙珠铜业公司的经济实力,才会与之发生经济往来。龙珠滑雪集团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更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为他人承担债权债务,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龙珠滑雪集团应当履行承诺,承担龙珠铜业公司的债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玉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是否具备公开承诺的效力及龙珠滑雪集团应否对龙珠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协议书》系黑河市政府与龙珠滑雪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关“龙珠铜业公司的员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龙珠滑雪集团承担”的内容,系协议双方基于股权转让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张玉立申请再审称上述承诺构成龙珠滑雪集团对龙珠铜业公司债务的承担,既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独立原则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张玉立申请再审还认为,《协议书》已经在黑河市工商局登记备案,构成对社会一切公众的承诺。但此种备案仅属工商机关对龙珠铜业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不能认定为龙珠滑雪集团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且《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01年10月21日,早于案涉债权的发生时间,张玉立系2011年12月28日通过竞拍程序自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取得该笔债权,并在取得债权后查阅龙珠铜业公司档案时始得知上述协议内容,故张玉立申请再审称其基于该承诺才与龙珠铜业发生经济往来,龙珠滑雪集团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龙珠铜业公司的借款偿还义务,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玉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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