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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华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余晓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综上,余晓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晓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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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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