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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春刚与被申请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听证程序中,本院询问王春刚,2007年王春刚入职特灵公司时曾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独自或与他人研发的技术,应迅速向公司披露,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属于空调领域,与特灵公司的经营领域一

听证程序中,本院询问王春刚,2007年王春刚入职特灵公司时曾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雇员在任职期间独自或与他人研发的技术,应迅速向公司披露,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属于空调领域,与特灵公司的经营领域一致,王春刚因何未向特灵公司作相应披露。王春刚作出陈述:1.关于保密协议,由于疏忽,其没看内容就签字了。2.关于任职期间申请专利,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有关的,王春刚会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目前有三到四个专利是以特灵公司的名义申请的;另一种情况是与工作无关的,王春刚就会自己去申请专利。至于拟申请专利是否与工作有关,王春刚会自己作出判断。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名称为“一种蓄热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申请号为200910052158.2的发明专利申请所涉的发明创造,是否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技术方案是具有蓄热和热水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属于空调领域。以往具有蓄热功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均为冷水机系统,且蓄热用的热水和卫生热水不能混用。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

其次,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7年7月29日,特灵公司函告王春刚,拟聘任王春刚为亚洲单元机产品项目经理,2007年7月31日,王春刚接受聘任。在一审庭审中,特灵公司与王春刚均确认,“亚洲单元机”是指为亚洲地区制造包括加热、制湿、通风等功能的制冷系统。王春刚申请再审称,其本职工作是负责亚洲单元机产品特定项目的研发,而非负责所有亚洲单元机产品的研发;特灵公司答辩认为,其从未特别指派王春刚担任特定项目的经理,凡是属于亚洲单元机相关产品或者项目,均属于王春刚本职工作的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确定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应当结合特灵公司岗位体系的设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重点考察王春刚任职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春刚的《2008年绩效管理》显示,2008年期间王春刚的工作目标包括推出HWWD、TS、HARS和HAWD。该份文件同时记载,“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目前正处于测试阶段。王春刚为亚洲项目做出了很大贡献并负责运作了多个项目,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并记载,“今年,亚洲的热水和冰蓄冷项目取得了重大成果,这与王春刚的努力有着密切关系,是他带领团队实现了上述进展。”王春刚的《2009年绩效管理》显示,2009年期间王春刚的工作目标包括在2009年6月前完成冰蓄冷的商业化,7月份通过HARS(Illusion产品增加热水功能)的T3审核等。一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特灵公司发布了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宣传资料,该资料显示:Aqua3是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具备夏季制冷、冬季制热、夏季或过渡季节热回收:制热水+制冷、全年制热水、冬季双制热:制热水+制热的功能;Aqua3地源热泵空调热水机组的型号中包括了HWWD。据此,本院认为,王春刚2008年、2009年任职于特灵公司期间,其本职工作至少包括空调领域“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的研发工作、“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以及“热水和冰蓄冷项目”。

最后,关于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关联性。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均属于空调领域。一方面,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蓄热功能的空调热泵热水器系统,可以在提供热水的同时,提供蓄热功能;另一方面,王春刚2008年、2009年的本职工作,包括空调领域“集制冷、制热、生活热水三位一体功能的集成系统”的研发工作、“蓄热系统的开发工作”以及“热水和冰蓄冷项目”。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王春刚任职特灵公司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王春刚故意违反《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亦可佐证涉案专利申请与王春刚的本职工作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王春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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