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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麦石来与被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东阳股份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有多个“新东阳”商标。麦石来自1978年至1993年间历任新东阳股份公司要职多年,并曾以企业副董事长身份被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大陆市场业务,至今仍为新东阳股份公司董事之一。麦石来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28日的说明也证明了“麦石来先生受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市场业务”这一事实。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麦石来受新东阳股份公司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市场业务,其是新东阳股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代表人,未经新东阳股份公司许可,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将新东阳股份公司的“新东阳”商标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二审法院认定麦石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新东阳”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妥。

关于麦石来以麦李淑婉在美国拥有新东阳商标的事实,认为其家族成员均有权自行申请注册使用新东阳系列商标的再审理由。本院认为,麦李淑婉取得该商标有其相应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事实并不能证明“新东阳”相关商标不是新东阳股份公司的财产,亦不能得出其家族成员均有权自行申请注册使用新东阳系列商标的结论,更不能以该事实为基础来否定麦石来作为新东阳股份公司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公司商标注册的非法性。因此,再审申请人此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东阳股份公司是否已经确认与大陆地区的“新东阳”商标相关的权利、义务均应归属于大陆地区的新东阳经营实体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以1995年4月曾向新东阳股份公司监察人林启苗报批上述大陆地区商标的申请注册费用,林启苗代表新东阳股份公司签署请款单明确列大陆地区新东阳集团公司账为由,认为其诉争商标的注册并非未经授权的擅自恶意注册。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仅有请款单,并无相关的任何文字记录,该请款单仅能证明该笔费用系由大陆地区新东阳集团公司承担,并不能证明新东阳股份公司知晓诉争商标的注册主体,更不能证明新东阳股份公司认可麦石来以自己名义注册“新东阳”系列商标的事实。相反,该请款单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该商标系新东阳股份公司的财产,因此相关费用的支出需经该公司批准并列支。再审申请人此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争系列“新东阳”商标已经移转至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是否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曾经是新东阳股份公司百分之百投资的子公司,现在新东阳股份公司仍然通过新加坡麦罗国际有限公司对其持有一定的股份,但其和新东阳股份公司仍然属于不同的主体。在新东阳股份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诉争系列“新东阳”商标已经移转至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综上,麦石来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麦石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闯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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