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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简称美恩超导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美恩超导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1.本案争议属于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与采购合同无关。被诉侵权行为为华锐风电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涉案软件代码,进行非法修改并将

美恩超导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1.本案争议属于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与采购合同无关。被诉侵权行为为华锐风电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涉案软件代码,进行非法修改并将非法修改的软件在风机上大量复制、安装和使用。2.本案争议内容并未在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属于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3. 本案案由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华锐风电公司无权改变美恩超导公司的诉讼请求。被诉侵权软件亦非美恩超导公司依据采购合同交付华锐风电公司的合同标的物。4.采购合同中的“伴随义务”或“索赔”条款是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规条款,与本案争议无关。采购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涉案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的约定。(二)本案是美恩超导公司依据美国超导公司和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提起的侵权之诉。美国超导公司和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并非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综上,美恩超导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华锐风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华锐风电公司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中明确表示,不再就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问题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该主张所涉及的问题不再进行审理。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2008年5月以来,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陆续签订八份采购合同。2011年9月13日,美恩超导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请求裁决华锐风电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支付逾期未付质保金及利息,赔偿损失,支付合理费用和仲裁费用。华锐风电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提交答辩意见并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美恩超导公司赔偿损失,支付合理费用和仲裁费用。2012年2月20日,华锐风电公司以美恩超导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另一项仲裁申请[(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上述两个仲裁案件均已开庭审理。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涉及的争议是否属于采购合同第19条约定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是否享有管辖权。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不属于“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首先,美恩超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华锐风电公司擅自修改涉案软件,未经授权在风力发电机组中复制、安装并使用,并提交证据证明该修改行为是对涉案软件源程序的修改。虽然涉案软件为采购合同标的物,但涉案软件源程序并非采购合同标的物。美恩超导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的授权许可书中,明确约定独占许可使用权限为制造权、销售权、转售权和服务权。采购合同各项条款均不足以证明合同双方就涉案软件著作权及其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因此,华锐风电公司关于涉案软件为合同标的物,在美恩超导公司不能及时履行技术服务时,其有权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修理或者消除缺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美恩超导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在华锐风电公司依据采购合同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人民法院有权对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华锐风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其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采购合同约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并非如华锐风电公司主张的以审理采购合同为基础和前提确认双方权利义务范围。

第三,关于美恩超导公司交付的采购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公司已通过(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寻求救济。该项仲裁审理的违约行为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请求权基础亦不同,分别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冲突。

综上,华锐风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君丽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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