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三建公司认为二审法院没有准予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当。因当地房价上涨与本案的事实认定并无相关性。其申请调查响水县拆迁办中浩安公司的付款申请,该证据并非当事人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而且浩安公司的延期付款申请是在三建公司已经出现延期竣工违约行为之后,向拆迁办提出的,并不能据此认为系浩安公司和三建公司协议变更了工程竣工时间。二审开庭时,三建公司亦承认三方协商2010年5月交付房屋,现又主张工程竣工时间双方已变更为2011年5月缺乏依据,有违诚信。二审法院未准予其价格鉴定及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