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鸿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岩等三十三人及一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建安工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净洁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鸿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