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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邮总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由于湖北三建公司与集邮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集邮公司也未证明双方约定过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

由于湖北三建公司与集邮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集邮公司也未证明双方约定过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在双方就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湖北三建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在湖北三建公司向集邮公司主张权利时,本案方可计算诉讼时效,故二审判决认定湖北三建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四)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以及二审审理是否超出审限的问题

由于管辖错误以及审限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故集邮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集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湖北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集邮总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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