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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本案一审期间,建行双牌支行请求由紫阳中心归还贷款本金4900万元及其利息、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杨柳湾公司在内的各水电开发公司(电站)答辩时只要求“松绑”,自己承担所使用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未提

本案一审期间,建行双牌支行请求由紫阳中心归还贷款本金4900万元及其利息、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杨柳湾公司在内的各水电开发公司(电站)答辩时只要求“松绑”,自己承担所使用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未提及对已经偿还的利息予以扣减的问题。一审判决后,杨柳湾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因此一、二审判决未涉及该191万元并无不当。如杨柳湾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共已偿还了上述款项,在双方对此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予以抵扣。

(三)关于一审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

在一审庭审中,杨柳湾公司明确表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杨柳湾公司申请再审时称一审审判长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亦未提交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材料,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