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期间,建行双牌支行请求由紫阳中心归还贷款本金4900万元及其利息、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杨柳湾公司在内的各水电开发公司(电站)答辩时只要求“松绑”,自己承担所使用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未提及对已经偿还的利息予以扣减的问题。一审判决后,杨柳湾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因此一、二审判决未涉及该191万元并无不当。如杨柳湾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共已偿还了上述款项,在双方对此无异议的情况下,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予以抵扣。 (三)关于一审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 在一审庭审中,杨柳湾公司明确表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申请回避。杨柳湾公司申请再审时称一审审判长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亦未提交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材料,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