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天津农行与今晚报社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天津农行自行放弃要求今晚报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天津农行自行不再要求今晚报社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天津农行仅针对(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申请再审,对其他四项并无异议,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3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