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社辩称:2004年9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不是续保的法定手续;天津农行欺诈今晚报社,德悦酒楼已抵押给中行,德祥公司并没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分公司订约的资格,隐瞒了真实情况;2004年9月22日的借款申请书中的日期是后补的。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另查明:该案借款系借新还旧。2003年9月19日,天津农行与德祥公司订立了编号为(津分行营业部)农银借字第NO12101200400005384、NO12101200400005386的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及期限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至2004年9月18日。今晚报社与夏伟同时为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时,德祥公司、今晚报社、夏伟均未履行相应责任,以致各方再行订立了2004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在2004年9月22日1500万的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一栏有今晚报社的公章和原法定代表人王全来签字。但今晚报社称下面9月22日的日期是别人后填加的。2005年2月22日,今晚报社给天津市委宣传部的汇报中自述其为德祥公司提供担保是因为想让德祥公司帮助设立“今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并盘活大厦。为了解决该公司的注册资金问题,才请德祥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并由今晚报社担保。2004年9月18日贷款到期后,在天津农行出面协调下,以借新还旧方式又将贷款延期至2005年3月。 因德祥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贷款本金6330万元及利息27720034.71元,2002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收购了上述债权并经追索,于2004年8月11日起诉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德祥公司所有的德悦酒楼房产及补偿款2000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9日作出(2004)津高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令德祥公司给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贷款本金6330万元及利息27720034.71元。判决生效后,该院作出(2004)津高执字第107号执行通知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对德祥公司财产清查中,坐落在利津路与津塘公路交口,权证号为津东丽字第11072号,价值约为2800万元的德悦酒楼已于2002年9月11日抵押给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德祥公司包括本案贷款在内的债务总额为26230万元。德悦酒楼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丽国用(97更1)字第00116号。 2004年7月15日,德祥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达成《土地及地上物转让协议书》,约定德祥公司将其名下10084.4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为东丽国用[79更1]字第00116号)上的建筑物德悦酒店及其室内外配套设施转让给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补偿费2800万元,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范围内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补偿费用。协议签订后,东丽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约先行支付了800万元。东丽区政府于2004年11月24日致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一并解决德祥公司所欠信达集团的房产抵押和东方资产的诉讼事宜。该院于2004年11月2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德悦酒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对上述土地补偿款2000万元由该院提存,将上述土地过户到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07年5月,上述提存款2000万元由该院执行局分两次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农行与德祥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天津农行在履行了贷款义务之后,有权向借款人德祥公司主张还款,一审判令德祥公司返还天津农行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夏伟作为连带责任人向天津农行出具承诺函,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今晚报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天津农行提供了保证合同、借款申请书等,今晚报社提交了2004年9月27日天津农行给今晚报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旨在促使今晚报社为本案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内容天津农行并未查证,情况说明中德祥公司“至少归还”、夏伟“承诺…归还”等均无客观凭据,一审认定天津农行误导今晚报社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为德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无不当。虽然在天津农行出具情况说明之前五天,今晚报社在借款申请书中签字盖章,但保证合同恰恰在情况说明之后签订,因此该借款申请书不构成今晚报社承诺担保的原因。天津农行请求判令今晚报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该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35元由天津农行负担。 天津农行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今晚报社与德祥公司有合作关系,为德祥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其与德祥公司的合作关系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二审判决认定天津农行误导今晚报社,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审理时间超审限。故请求:一、裁定对(2005)津高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提审;二、撤销该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今晚报社对(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改判今晚报社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改判今晚报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天津农行与今晚报社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天津农行自行放弃其要求今晚报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天津农行不再要求今晚报社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并放弃其要求今晚报社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天津农行仅针对(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申请再审,对其他四项并无异议,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3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