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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钢制拉铆钉项目合作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香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元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香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元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道科学究院金属及化学究所。

法定代表人:韩自力,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林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化所)钢制拉铆钉项目合作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2012)甘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98.71元、39769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宪森

审判员  殷 媛

审判员  杨征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