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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宏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资产置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二)关于一、二审判决对新增资产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对于新增资产的价值,经评估机构以2002年8月20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价值分别为:锅炉房2686700元、锅炉一套(含辅助设备及安装费用)1008845元、配变

(二)关于一、二审判决对新增资产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对于新增资产的价值,经评估机构以2002年8月20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价值分别为:锅炉房2686700元、锅炉一套(含辅助设备及安装费用)1008845元、配变电设备一套(含辅助设备及安装费用)827300元、中央空调制冷机组2台1400000元、中央空调辅助设备及安装费用一套886037元,共计6808882元。2002年资产置换协议附件1确认的资产中,老锅炉、老配变电、老锅炉房、中央空调系统、原迎面墙、老配变电房共计评估价值为2478560元,该部分价值应予扣除。新增资产与已经置换的原资产的差额为6808882元-2478560元=4330322元。宏港清算组主张应当只扣减老中央空调系统中476050元主机价值,不应扣减整个老中央空调系统的价值11168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宏港清算组关于新增资产价值计算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宏港清算组认为双方约定的是资产置换,其一审诉讼请求也是资产置换,但一、二法院判决农行商丘分行直接支付新增资产的相应价款,超出其诉讼请求。经查,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约定了资产置换,但只约定了宏港清算组提供资产的具体内容,即宏港大酒店资产,并未约定农行商丘分行用于置换资产的具体内容。因资产置换的原则是等值置换,也就是以资产的价格为依据,目的是实现资产的价值。宏港清算组坚持要求置换资产,考虑的是资产存在增值,即近年来房地产普遍增值的现状,但如果农行商丘分行用设备等其他普通资产置换,就存在折旧、降价等因素,价值反而会减少。在双方资产置换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另案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农行商丘分行依据新增资产价值支付一定价款,同样实现了宏港清算组新增资产的价值,不损害宏港清算组的利益,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宏港清算组认为二审判决减少农行商丘分行的支付金额,超出农行商丘分行的上诉请求,经查,农行商丘分行上诉称不应支付宏港清算组任何对价,二审判决减少农行商丘分行的支付金额,并未超出农行商丘分行“不应支付”的请求范围。故宏港清算组关于一、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二审判决对新增资产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新增资产的价值为4330322元,农行商丘分行对此计算无异议,但认为系宏港清算组单方增加了置换资产,又未通知农行商丘分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且另案已经对双方资产置换执行完毕,不应再支付宏港清算组任何对价。经查,双方资产置换协议签订后,置换完成前,宏港大酒店的经营者对设备进行改造,虽然宏港清算组未将改造事宜通知农行商丘分行,但对设备改造是为了宏港大酒店正常经营需要,不属于宏港清算组恶意擅自扩大置换资产范围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评估时,对中央空调、锅炉及配变电设备等新增资产按照全新价评估,实际交付时必然存在折旧,且新增资产一直由经营方使用,宏港清算组通过收取租金也获得一定收益。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由宏港清算组自行负担新增资产价值的40%,由农行商丘分行支付宏港清算组该新增资产价值的60%,已经兼顾双方利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宏港清算组、农行商丘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丘市宏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