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华森公司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